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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4-001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14年1月16日上午9点

    2、地点: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大厦28楼公司第二会议室

    (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3
    所持(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52,739,0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4.30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何国纯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及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9人。姜岩飞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大会,特此请假;孟杰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大会,特此请假;邓远志董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大会,特此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严华鑫监事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大会,特此请假。

    3、公司王权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4、公司徐德副总经理,张天灵财务总监,韦韬工会主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同意票数

    (股)

    比例

    (%)

    票数

    (股)

    反对

    比例(%)

    票数

    (股)

    比例

    (%)

    是否

    通过

    1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161,306,2001000000
    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161,306,2001000000
    3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452,739,0001000000

    上述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坛百公司”)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和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由于浦发银行南宁分行要求一对一地提供担保,利和公司三家股东(坛百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广西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持股比例共同提供担保。鉴于广西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公司关联方,坛百公司向与公司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投资比例的担保,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291,432,800股)已回避表决。

    上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7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公司关联方,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量为291,432,800股)已回避表决。

    具体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坛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为南宁市利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广西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关联交易公告》,以及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梁定君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岳秋莎、梁定君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