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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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
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上,而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过程中,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以下简称巴塞尔Ⅲ)可以说是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研究国际经济金融结构是包括中国金融界和美国金融界在内的全球金融市场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
2013年是巴塞尔Ⅲ的实施元年。与全球范围内实施进度参差不齐的第一版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Ⅰ)和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称巴塞尔Ⅱ)不同,巴塞尔Ⅲ的实施已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实施时间、明确的适用范围和一定的约束力,并且在G20平台上被这些国家的元首共同认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参与国际事务讨论,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纷纷响应G20领导人的呼吁,将成员国拓展至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G20国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G20各成员国共同参与和讨论之下,巴塞尔Ⅲ日渐成熟,已成各成员国承诺统一实施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证券、保险等领域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巴塞尔Ⅲ的规则文本要求,全球应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巴塞尔Ⅲ的资本要求,进入杠杆率监管的并行期,并将于2015 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 年 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也将于2016 年正式实施。据G20各国领导人在戛纳峰会上的承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都具有如期实施巴塞尔Ⅲ的义务。然而,就在2013年全球即将统一实施巴塞尔Ⅲ之际,在创建巴塞尔委员会的占据主导力量的欧洲和美国监管当局不约而同提出推迟实施巴塞尔Ⅲ,这让其他积极推动实施巴塞尔Ⅲ的国家,尤其金融银行体系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大跌眼镜,引发金融监管专业研究人员的思索,我们是否该实施巴塞尔Ⅲ?该以何种速度、何种标准实施巴塞尔Ⅲ?巴塞尔Ⅲ究竟能走多远?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密切跟踪巴塞尔Ⅲ的政策修订和国际进展实情,结合各国的经济金融结构和银行业发展特征,比较分析各国监管当局在落地巴塞尔Ⅲ中采取的差异化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阶段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经济环境中,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也已拉开了中国银行业率先实施巴塞尔Ⅲ的大幕,在这一背景下,跟踪巴塞尔Ⅲ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进展已不仅是个理论课题,更是关乎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
面临全球统一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有许多政策性难题有待攻破。作为全球统一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巴塞尔Ⅲ需要在秉承银行监管基本目标和理念的基础上,寻找平衡的艺术。
银行监管的目标之一是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实现对各类风险暴露的充分计算和资本的充分计提,提高资本的质量和吸收损失的能力,同时有效把握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近期正在完善对杠杆率风险暴露的计算细节,修订流动性覆盖率指标,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同时改进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计提方法。
银行监管的另一目标是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这就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修订和完善巴塞尔Ⅲ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国家银行业务及其风险特征的差别,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规则,并在复杂性和可比性之间寻找平衡。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反思日益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理念的同时,也在账户划分、指标制定、模型构建中充分考虑了全球的可比性,并跟踪研究全球实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构建了同行评议制度,以评估各国银行业的实施进展和效果。
在操作层面,制定国际统一规则时还会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处理。例如,由于各国银行业面临不同的法律环境、会计准则等,在规则的制定和指标的计算中必须对全球的情况进行统筹和一致性调整;对于巴塞尔Ⅱ规则文本和巴塞尔Ⅲ规则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内在不一致性,也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这些也都是本轮巴塞尔Ⅲ政策修订的重点。
就我个人的研究重点而言,结合我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监管领域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因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原则对中国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无论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基础领域课题“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研究中,还是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访问学者研究工作中,我一直将以巴塞尔资本协议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及其演变作为跟踪研究的重点。早在2003 年,我以在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期间的一些成果,以及在中银香港期间参与相关风险管理系统开发的实际经验为基础,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2010年,针对危机时期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我继续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挑战与改进》,重点总结和梳理金融危机后国际银行业关于修订巴塞尔Ⅱ的最新研究成果,这些最终被巴塞尔委员会归纳为巴塞尔Ⅱ修订版。2010年底,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思路日渐清晰,明确了巴塞尔Ⅲ的大致框架,广泛深入的讨论了强化资本要求、流动性监管、逆周期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等多个重要问题,我继续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研究》,详细讨论巴塞尔Ⅲ的监管框架和改革内容。在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Ⅲ监管框架后的两年内,巴塞尔委员会同时推进了政策的修订和实施进展的评估,本书正是基于此,既跟踪和解读巴塞尔Ⅲ的政策修订,又从金融结构视角比较分析巴塞尔Ⅲ的国际进展实情,同时结合国际政策的推进和实施的进展情况,在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理论剖析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实情提出在中国实施巴塞尔Ⅲ的建议。
目前,本书所讨论的部分规则文本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巴塞尔委员会还可能会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调整和修订;各国对巴塞尔Ⅲ的实施还在陆续推进中,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Ⅲ实施进展的评估也在稳步展开。讨论这些进展中的话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开展下一步工作,更多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赢得更多话语权,在国际规则的实施中占据主动。然而,截至目前,巴塞尔Ⅲ的政策和实施还存在很多争议,对于这些争议和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本书也根据可以掌握的动态和趋势,尝试作了前瞻性的判断和讨论,至于更多难题和细节,还有待在日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金融危机余波犹存,国内的金融业进入了改革调整期,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随时在向巴塞尔Ⅲ这个并不完备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挑战,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也不断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反思巴塞尔协议的未来走向,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对巴塞尔Ⅲ的实施仍是形式多于实质。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的研究还仅仅是个开端,需要研究和跟踪的问题依然很多。
(本文系作者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所作的序,本报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