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99 证券简称:纽威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01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53号)核准,公开发行8,2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17.66元/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5,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83,000,000.00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9,195,910.6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14日出具的德师报(验)字(14)第00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 535263908337 | 335,203,900.00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 10547601040029998 | 335,493,300.00 |
| 纽威石油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 10547601040030004 | 0 |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营业部 |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 1102020629000861993 | 168,498,710.63 |
| 纽威工业材料(苏州)有限公司 | 1102020629000862248 | 0 |
一、公司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与一般账户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连杰、李旭东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建投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