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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2 证券简称:科伦药业 公告编号:2014-002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与“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就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珈胜”)之间的合作纠纷情况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合作纠纷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3-046)进行了公告,现就该合作纠纷的进展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诉讼情况

      1、科伦药业与成都珈胜之间的借款纠纷

      2011年6月2日,科伦药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成都珈胜为法院受理,请求成都珈胜返还科伦药业的借款4,400万元。经2011年11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向科伦药业支付4,400万元,成都珈胜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重审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科伦药业申请追加自然人B及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作为该案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判令成都珈胜返还科伦药业借款4,400万元,自然人B和成都珈胜的另一自然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成都珈胜不服该重审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了成都珈胜的上诉(案号为“(2014)川民终字第1号),并于2014年1月22日开庭审理了该案。

      2.科伦药业与成都珈胜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

      2013年2月16日,科伦药业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珈胜为法院受理(案号为(2013)武侯民初字第1366号),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21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依法解除;2)成都珈胜承担诉讼费用。

      2013年3月5日,成都珈胜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科伦药业为法院受理(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诉讼请求为:1)判令科伦药业停止违约行为:立即终止合作投资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其在该公司的一切经营、生产活动;2)判令科伦药业赔偿成都珈胜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3)科伦药业承担诉讼费用。

      科伦药业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成都珈胜一案(案号为(2013)武侯民初字第1366号)目前已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并与成都珈胜诉科伦药业一案(案号为(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013年11月6日及11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合并审理了该两宗案件。

      目前,上述三宗诉讼均处于审理过程中,公司暂时无法对该等诉讼结果以及诉讼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判断。

      就公司与成都珈胜之间的三宗案件(即(2013)成民初字第162号案、(2013)成民初字第1677号案和(2013)成民初字第509号案),本着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公司实际控制人郑重作出了书面承诺,若该等案件判决科伦药业支付任何赔偿金、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直接财产责任,则在科伦药业承担相关责任后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予以足额补偿。

      二、成都珈胜有关人员多次到公司办公场所外和其他公共场所聚集

      在上述案件的审理期间,成都珈胜相关人员无视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多次采取聚集和威胁的手段向公司提出了有损上市公司利益的无理要求,公司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对上述不法行为一直采取理性和克制的态度。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处理的态度,尊重并接受公正的人民法院判决。

      自2014年1月15日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包括成都珈胜实际控制人代云国亲属在内的人员(裹挟老人和未成年人)持续到公司位于成都市百花西路的办公场所外和其他公共场所多次聚集,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扰乱公司正常办公和社会秩序,且不听从执法部门的劝阻,阻挠正常执法,对当地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目前公安机关正对上述聚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在此之前,上述人员也曾到公司采取上述方式聚集。经公司了解,成都珈胜的实际控制人代云国目前已因犯罪而处于服刑阶段,其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10月26日,代云国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四川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川刑终字第80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代云国及其控制的内江山山酒业有限公司、内江山山制药有限公司骗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江市分行2.99亿元储备粮贷款的事实清楚,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时,代云国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应当数罪并罚。最终,法院判处代云国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维持正常,未受聚集事件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聚集事件的进展,坚决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并将根据事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特别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所有信息均由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