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976 股票简称:武汉健民 公告编号:2014006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提案否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月24日9:00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84号公司1号会议室召开。
(二)会议出席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6名,代表股份 353257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8人,代表股份351392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18人,代表股份1864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三)本次会议由何勤董事长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公司《第二期(2014-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2)限制性股票股权的来源和数量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3)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4)限制性股票股权的分配情况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禁售规定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方法的确定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8)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9)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10)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条件和程序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11)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12)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13)发生重要事项时的特别规定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2、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管理办法》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3、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353232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顾恺、余学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健民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