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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4-001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1层大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14年1月15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本次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以4票赞成、5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关联人处借款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处借款10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4年,利率为年利率7-8%;

    (2)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2、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金融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处借款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融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处借款8亿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利率7%;

    (2)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5日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14-00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关联人处借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工作需要,公司拟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从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资本运营中心”)处借款10亿元,期限4年,年利率水平为7-8%。公司应向资本运营中心支付不超过3.2亿元借款利息。

    2、关联关系说明

    由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街集团”)受托对资本运营中心进行管理,且公司副董事长鞠瑾先生担任资本运营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资本运营中心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以4票同意,5票回避表决,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关联人处借款的议案》,批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王功伟先生、刘世春先生、鞠瑾先生、赵伟先生、高靓女士回避表决。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此项交易决策权限属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此项议案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法定代表人:鞠瑾

    注册资本:1,012,890.882522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6号4层6-58室

    主要股东:北京市西城区国资委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西单商业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商品房等。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时间资产总额净资产时间营业收入净利润
    2012年12月31日301.78109.872012年度69.172.77
    2013年9月30日315.93122.612013年前三季度24.673.26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1、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公司通过委托贷款方式从资本运营中心借款10亿元,期限4年,年利率为7-8%。公司应向资本运营中心支付不超过3.2亿元借款利息。

    2、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本次借款对应的融资成本为不超过8%,与市场目前同类型的债务融资利率水平相当,为市场化定价,价格公允。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从资本运营中心借款是为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工作需要。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本关联交易,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导致的行为,可以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运营,定价策略符合市场定价原则。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没有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六、上述关联人自2014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七、公司董事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