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5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3,480,892股,占公司总股本597,053,600股的0.583%,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7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481.8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0]45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0年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
2011年4月21日,公司以总股本11,481.80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股本由原11,481.80万股增加至22,963.6万股。2012年4月17日,公司以总股本22,963.6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股本由原22,963.6万股增加至45,927.2万股。2013年5月28日,公司以总股本45,927.2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转增3股权益分派,股本由原45,927.2万股增加至59,705.4万股。
目前,公司股份总数为59,705.4万股,其中限售流通股29,112.43万股(高管锁定股28,764.34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杰瑞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伟杰、王坤晓、刘贞峰3人做出承诺,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杰瑞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杰瑞股份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杰瑞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2)自杰瑞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其进一步保证并承诺:将及时向杰瑞股份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其担任杰瑞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1)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股东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东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继丽、刘东、吕燕玲、周映、刘世杰、闫玉丽、程永峰、田颖8人做出承诺,在下述情况下,均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杰瑞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杰瑞股份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1)自杰瑞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2)自杰瑞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其进一步保证并承诺:将及时向杰瑞股份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其担任杰瑞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1)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原董事兼高管吕燕玲女士、监事周映女士、监事刘世杰先生、高管田颖女士任期已于2013年12月28日届满,目前不再担任公司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管职务。
(3)发起人股东中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发起人股东中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国文、王春燕、徐丽君、曾传平、王荣波5人做出承诺:自杰瑞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杰瑞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杰瑞股份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每个日历年度内所转让杰瑞股份的股份不超过其发起设立公司时所持股份的25%。
(4)非发起人股东中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非发起人股东中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姜晓宝等122人做出承诺:自杰瑞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杰瑞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杰瑞股份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每个日历年度内转让杰瑞股份的股份不超过其非公开增资发行时所持股份的1/3。
(5)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吴秀武、时永航、朱秀娟、张静、韩春艳、刘亚洲、王敏、蒋福森、程久远、刘崇奇、陆会桥、张鸣宇、常洁、林宏斌、夏强、王丕学、高枫、康淑华、韩俊灵、王萃、杜艳华、郝玉凤、王鲁荣、潘迎军24人做出承诺:自杰瑞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杰瑞股份的股份,也不由杰瑞股份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形成情况
根据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赵国文、王春燕、徐丽君、曾传平、王荣波5人做出的承诺(详见本文“二(一)1、(3)”),上述5名股东的限售股份历经公司3次权益分派和3次解除限售,形成了目前持有的限售股份数量,具体过程如下:
序号 | 限售股变动情况 | 赵国文 | 曾传平 | 王春燕 | 徐丽君 | 王荣波 | 合计 |
1 | 2010年2月5日IPO上市时持有的限售股份数 | 798,000 | 323,509 | 598,500 | 478,800 | 478,800 | 2,677,609 |
2 | 2011年2月9日解除限售股份数(解除所持限售股的1/4) | 199,500 | 80,877 | 149,625 | 119,700 | 119,700 | 669,402 |
3 | 2011年2月9日解除限售后尚持有的限售股数 | 598,500 | 242,632 | 448,875 | 359,100 | 359,100 | 2,008,207 |
4 | 2011年4月21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后持有的限售股份数 | 1,197,000 | 485,264 | 897,750 | 718,200 | 718,200 | 4,016,414 |
5 | 2012年2月6日解除限售股份数(解除所持限售股的1/3) | 399,000 | 161,755 | 299,250 | 239,400 | 239,400 | 1,338,805 |
6 | 2012年2月6日解除限售后尚持有的限售股数 | 798,000 | 323,509 | 598,500 | 478,800 | 478,800 | 2,677,609 |
7 | 2012年4月17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10股权益分派后持有的限售股份数 | 1,596,000 | 647,018 | 1,197,000 | 957,600 | 957,600 | 5,355,218 |
8 | 2013年2月5日解除限售股份数(解除所持限售股的1/2) | 798,000 | 323,509 | 598,500 | 478,800 | 478,800 | 2,677,609 |
9 | 2012年2月6日解除限售后尚持有限售股数 | 798,000 | 323,509 | 598,500 | 478,800 | 478,800 | 2,677,609 |
10 | 2013年5月28日公司以每10股转增3股权益分派后尚持有的限售股份数 | 1,037,400 | 420,562 | 778,050 | 622,440 | 622,440 | 3,480,892 |
11 | 目前持有的限售股数(即本次需要解除的限售股份数) | 1,037,400 | 420,562 | 778,050 | 622,440 | 622,440 | 3,480,892 |
说明:上述解除限售的事项已披露在巨潮资讯网,详细情况参见2011年1月31日公司2011-001号公告、2012年2月3日公司2012-005号公告、2013年2月2日公司2013-002号公告。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2月7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3,480,892股,占总股本597,053,600股的0.583%。
经核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人员名单及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与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承诺一致。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人数共计5人。
4、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情况。
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 | 持有限售股数量 | 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 备注 |
1 | 赵国文 | 1,037,400 | 1,037,400 | 全部解除限售 |
2 | 曾传平 | 420,562 | 420,562 | 全部解除限售 |
3 | 王春燕 | 778,050 | 778,050 | 全部解除限售 |
4 | 徐丽君 | 622,440 | 622,440 | 全部解除限售 |
5 | 王荣波 | 622,440 | 622,440 | 全部解除限售 |
合计 | 3,480,892 | 3,480,892 | —— |
说明:上述拟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公司部分发起人股东,不属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不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相关限制。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份将全部流通。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意见如下:
经审慎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我们就赵国文等5名自然人股东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情况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
3、赵国文等5名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的限售股份自2014年2 月7日起已经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
4、我们将会督促公司提醒上述股东,在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至所持股份上市流通之日间继续履行其股份锁定承诺。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