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14-004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户数为3户,分别为:巨力集团、杨建忠、杨建国,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07,200,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63.25%;
2、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
一、本次申请解除追加承诺限售股份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488号文核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并于2010年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35,000万股,发行上市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0,000万股。
2010年3月15日,本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同意以截至2010年1月26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合计转增8,000万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48,000万股。
2011年8月31日,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2011年6月30日的总股本4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48,000万股,转增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6,000万股。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股本总额为:960,000,000股,其中限售股份为:607,200,000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为:607,200,000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63.25%。
二、本次申请解除追加承诺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前承诺
根据本公司于2010年1月披露的《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①、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巨力索具股份自巨力索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巨力索具回购。
②、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杨子所持有的巨力索具股份自巨力索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巨力索具回购。
③、杨会茹、姚香、张虹、姚军战、陶虹、杨将、杨帅、杨赛、杨超、杨旭、姚远、姚飒、杨海润、肖岸凇、肖姗峡所持有的巨力索具股份自巨力索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巨力索具回购。
(2)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注: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1204号),乐凯保定化工设计研究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50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巨力索具其他38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杨建忠、杨建国、杨会德和杨子4名实际控制人及其15名关联方)所持巨力索具股份自巨力索具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巨力索具回购。
(3)巨力索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巨力索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巨力索具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巨力索具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巨力索具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①、杨建忠、杨建国在解除第(1)条第②款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为巨力索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
②、巨力索具其他55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杨建忠、杨建国两位实际控制人)在解除第(1)条第②、③款或第(2)条的流通限制后,如果届时仍当选或新当选为巨力索具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继续遵守本条规定的流通限制。
上述承诺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是一致的,相关股东亦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因承诺期限届满,本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先生出具的《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声明》;基于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上述股东承诺自愿将其于2013年1月26日限售期满的股份延长限售期限至2014年1月26日。
上述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公告内容详见2012年11月22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2-040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承诺的公告》。
2、股东追加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主要内容
2012年11月20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先生出具的《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声明》;基于本着对股东负责的态度,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先生承诺自愿将其于2013年1月26日限售期满的股份延长限售期限至2014年1月26日。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延长锁定期股份性质 | 延长锁定期承诺涉及股份 | 原限售截止日 | 延长锁定期限 | 延长锁定期后的限售截止日 | 设定的最低减持价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巨力集团 | 限售股 | 451,200,000 | 47.00% | 2013年1月26日 | 12个月 | 2014年1月26日 | 无 |
杨建忠 | 限售股 | 79,200,000 | 8.25% | 2013年1月26日 | 12个月 | 2014年1月26日 | 无 |
杨建国 | 限售股 | 76,800,000 | 8.00% | 2013年1月26日 | 12个月 | 2014年1月26日 | 无 |
上述股东的承诺如下:
(1)上述股东于2013年1月26日限售期届满的股份自愿延长锁定期12个月,即该部分股份原限售期截止日由2013年1月26日延长12个月至2014年1月26日;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内,巨力集团和杨建忠、杨建国先生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上述股份,也不会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亦不会要求本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承诺期届满后,杨建忠、杨建国先生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巨力集团和杨建忠、杨建国先生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并减持股份,其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将上缴本公司。
3、股东追加延长股份锁定期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本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追加承诺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
2、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07,2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3.25%;
3、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分别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杨建忠、杨建国;
4、本次追加承诺限售股份持有人可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 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 | 职务 |
1 | 巨力集团 | 451,200,000 | 451,200,000 | -- |
2 | 杨建忠 | 79,200,000 | 79,200,000 | 董事长 |
3 | 杨建国 | 76,800,000 | 76,800,000 | 副董事长 |
合计: | 607,200,000 | 607,200,000 | -- |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股东杨建忠、杨建国现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分别担任本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巨力索具股份总数的25%;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股份质押情况
在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607,200,000股中,处于质押的股份总数为:474,924,000股;其中巨力集团质押股份总数为:318,924,000股,杨建忠质押股份总数为:79,200,000股,杨建国质押股份总数为:76,800,000。
五、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