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53 证券简称:建发股份 编公告号:临2014—008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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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4年2月11日
● 除 息 日:2014年2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2月1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1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4年1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前三季度
(二)发放范围:
截至2014年2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237,750,741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47,550,148.20元。
(四)代扣代缴税收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实际税率根据股东持股期限具体确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有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2月11日
2、除 息 日:2014年2月1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2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4年2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92-2132319 传真:0592-2132319
3、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30层。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