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顺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4】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绪顺先生、吴卫红女士、吴卫东先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安徽国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瀚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此外,吴绪顺先生、吴卫红女士、吴卫东先生还承诺: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期限:2011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现时与将来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在以后的经营或投资项目的安排上将尽力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的发生;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相关项目经营投资的优先选择权。若其将来有机会获得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如果与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可能形成竞争,公司有收购选择权和优先收购权。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绪顺、吴卫红、吴卫东承诺:
本人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顺荣股份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循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所做的上述声明和承诺不可撤销。本人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将立即停止与顺荣股份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人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所导致顺荣股份一切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承诺
2012年7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作出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相关承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2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公告。
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芜湖顺荣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