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编号:临2014-00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 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股东、关联方及本公司截至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自查,现将相关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承诺
公司201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局第六次会议和2012年7月1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局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局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局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局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局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局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对于该项承诺,目前公司正处于执行阶段。
经自查,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未出现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