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鑫龙电器 编号:2014-010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还承诺:在任职鑫诚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鑫诚科技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鑫诚科技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 。
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还承诺:在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束龙胜先生及本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承诺:"本人现时与将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贵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本人将通过派出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本人承担的义务,以避免与贵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本人在以后的经营或投资项目的安排上将尽力避免与贵公司同业竞争的发生;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同业竞争可能构成或不可避免时,在同等条件下,贵公司享有相关项目经营投资的优先选择权;本人(包括受本人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与贵公司正在经营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包括受本人控制的子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将来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如果与贵公司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可能形成竞争,本人同意贵公司有收购选择权和优先收购权,优先收购本人在子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如本人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拟出售或转让与贵公司业务类似的任何资产或权益,将给予贵公司优先购买权,并且购买条件不高于本人向任何其他方提供的条件。”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信守承诺,不存在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
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本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文件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束龙胜先生承诺:“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鑫龙电器的关联交易,如本人与鑫龙电器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鑫龙电器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其在鑫龙电器中的地位,为其在与鑫龙电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信守承诺,没有发生违反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行为。
四、股权激励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关权益工具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期限:2011年6月17日至2016年6月17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现金分红承诺
公司承诺:“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计划未来三年(2012-2014)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承诺期限:2012年至2014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作出的承诺
公司在《关于继续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在暂借募集资金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公司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过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