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4年2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九名,实际出席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议案》。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意撤销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董事会授权公司财会部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的具体事宜,并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待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完毕后,公司发布相关公告。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工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续期议案》。
议案表权情况:本议案有效表权票9票,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2014-003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昌电子”)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及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承诺:
自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18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Epoxy Base Investment Holding LTD.,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宏昌电子控股股东期间,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宏昌电子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宏昌电子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宏昌电子产品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促使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公司或企业履行上述承诺中与本公司相同的义务,并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宏昌电子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宏昌电子,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宏昌电子。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实际控制人王文洋先生、Grace Tsu Han Wong女士承诺:
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投资的全资、控股、能够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的业务均不会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
2、本人与他人(包括本人之近亲属以内的亲属中的其他成员)之间不存在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情形。
3、承诺人承诺在担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也不与他人通过章程、协议(股权、资金、业务、技术和市场分割等)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控制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4、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承诺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5、对承诺人已经取得的可能与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权益,以及将来出现所投资或持股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资产或业务通过适当的、有效的方式及时、逐步进行处理,以避免成为与公司产生竞争关系的企业之实际控制人,确保公司之独立性,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承诺人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在该等企业中的股权/股份;(2)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将等资产及业务纳入公司经营和资产体系;(3)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由公司购买该等资产,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6、若违反本承诺,承诺人将赔偿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具体举证的损失。
7、本承诺函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公司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止。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