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委托理财提前收回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现就此公告补充披露如下:
在《关于委托理财提前收回的公告》中增加披露:
提前收回原因及影响:因公司拟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加之全资子公司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尚处于独立运营起步阶段,资金需求比较大且自我融资能力有限,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鉴于公司资金调度的要求,经各方商洽同意提前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此次委托理财提前收回符合《世纪“曙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十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的相关约定,不存在违约情况。本次投资相关风险已消除。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5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
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236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共计552万份股票期权;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1,397,200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详细内容见刊登在2014年1月28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的公告》。
本次注销事宜符合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范围,相关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注销后剩余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及部分激励对象对应股票期权注销后剩余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 (万份) | 获授股票期权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获授股票期权占本计划授予期权总数的比例 |
1 | 江继忠 | 董事长 | 128.8000 | 0.395% | 11.217% |
2 | 鲍祖本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115.9200 | 0.356% | 10.095% |
3 | 方 洲 | 董事、董秘、副总经理 | 90.1600 | 0.277% | 7.852% |
4 | 叶大青 |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90.1600 | 0.277% | 7.852% |
5 | 潘 健 | 副总经理 | 29.4000 | 0.090% | 2.560% |
6 | 吴旭峰 | 财务负责人 | 29.4000 | 0.090% | 2.560% |
7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的其他人员等255人 | 664.4400 | 2.040% | 57.864% | |
合 计 | 1148.2800 | 3.525% | 100.00% |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第一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对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已冲回并体现在2013年度财务报告中;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3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不满足,公司董事会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个行权期相对应的股票期权;5名激励对象出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应取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进行调整,并注销被取消的股票期权。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3-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取消5名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236名调整为231名。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黄山永新注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不符合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调整所对应股票期权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