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简称:瑞和股份 证券代码:002620 公告编号:2014-001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承诺主体超过承诺期限而未履行承诺的情况。现将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本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李介平、邓本军、沃艺琴、简社、陈玉辉、于波、张映莉和杜玲玲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日期:2011年9月2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正在严格履行当中,未出现违反该项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承诺:(1)本人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瑞和装饰外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瑞和装饰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除瑞和装饰外,本人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瑞和装饰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瑞和装饰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瑞和装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瑞和装饰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瑞和装饰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瑞和装饰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3)本人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瑞和装饰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人承诺不利用本人对瑞和装饰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瑞和装饰及瑞和装饰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5)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瑞和装饰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深圳市瑞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保证,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投资瑞和装饰外本公司未投资于任何与瑞和装饰具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除瑞和装饰外,本公司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瑞和装饰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瑞和装饰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作为瑞和装饰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瑞和装饰现有业务或产品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境外与瑞和装饰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瑞和装饰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3)本公司承诺不向其他业务与瑞和装饰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公司承诺不利用本公司对瑞和装饰的投资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瑞和装饰及瑞和装饰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本公司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瑞和装饰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诺日期:2011年9月2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正在严格履行当中,未出现违反该项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承诺:如果由于香港华兴对瑞和有限的出资存在法律瑕疵,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条件不成立,需要补缴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相关费用,本人自愿承担需补缴的全部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如因上述税收优惠问题造成公司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承诺:如果公司、所属分公司及瑞和产业园被要求按相关规定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介平承诺: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征管规定或税收征管机关的要求,本人须就瑞和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瑞和股份公司之事宜缴纳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滞纳金或罚款;如因此导致瑞和股份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将及时、足额地向瑞和股份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如因瑞和股份公司的其他自然人发起人股东未缴纳瑞和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导致瑞和股份公司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地代上述其他股东向瑞和股份公司赔偿其所发生的与此有关的所有损失,代偿后本人将自行向相关其他股东追偿。
承诺日期:2011年9月29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正在严格履行当中,未出现违反该项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