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南橡胶 股票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14-002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我公司就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退场问题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万一出现国家政策变化发生退场情况而给本公司造成影响,海南省农垦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总公司”)2008年12月向本公司出具《关于退场问题的承诺函》,承诺:如果将来政策变化发生退场问题使本公司受到任何经济损失,由农垦总公司以现金补足出资并且承担本公司可能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即如果未来万一发生退场,本公司需要出售相关胶林,则有关出售价格低于相关林木资产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在此过程中本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农垦总公司应予以承担。
该项承诺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承包的承诺
1、关于土地使用权承包租金的承诺
2008年12月,公司与农垦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承包协议》,在协议里协商每三年双方可根据社会物价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及海南省同类农业用地的使用权价值水平等因素的变动幅度(需任意一项因素变动幅度超过20%)对承包金标准进行协商调整;2009年农垦总公司作出承诺,在满足承包金标准上调条件时,农垦总公司要求上调承包金的幅度不会超过前次金额的3%。
该项承诺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
2、关于公司承包的胶林土地中存在少量尚未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对可能因存在权属瑕疵造成公司损失进行承担的承诺
2009年8月,农垦总公司承诺,发包给本公司的尚未取得土地权证的少量土地如权属存在瑕疵或争议导致本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农垦总公司将全部予以承担。
该项承诺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
三、关于企业标识无偿使用的承诺
为保证和规范本公司使用“■”企业标识的行为,2009年3月农垦总公司与本公司签订协议,农垦总公司承诺:
(1)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可无偿使用该企业标识。
(2)如果未来农垦总公司或其下属单位将该标识申请为注册商标,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可无偿使用该商标。
该项承诺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之橡胶相关产品收购的约定
2009年8月5日,农垦总公司与公司签署《避免同业竞争之橡胶相关产品收购协议》,约定自2009年1月1日起30年,农垦总公司将其下属农场(政企分开后已划归农垦总局管理)所产胶水、胶木等橡胶产品,按农场当地市场价格全部销售给本公司及下属公司。
该协议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农垦总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公司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向本公司作出承诺:由于种植环境不适宜等原因,农垦总公司部分下属单位仍保留有部分橡胶林,但所生产的胶乳、原木等原料均由本公司及下属单位统一收购加工,农垦总公司及相关单位对这些原料不做加工、不对外销售。农垦总公司计划用三年时间解决涉及同业竞争的橡胶胶林资产。农垦总公司今后不再从事并促使农垦总公司下属单位不再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有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
按照2010年9月29日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垦集团和农垦总局实施了政企分开,拥有涉及同业竞争橡胶胶林资产的存续农场已划归农垦总局,与海南橡胶已不再构成同业竞争。目前,农垦集团下属农垦科学院因科研需要在国家天然橡胶产业技术支撑体系试验站保留有橡胶胶林之外,已不存在涉及同业竞争的橡胶胶林。农垦集团已经在承诺时间内解决了涉及同业竞争的橡胶胶林资产,已不再拥有涉及同业竞争的橡胶胶林资产。
2012年4月为抓住市场机会、合理安排交易结构需要由农垦集团控股、海胶新加坡公司参股对新加坡R1公司实施了并购,双方按照有利于长远发展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了并购的协同效应,对因并购新加坡R1公司可能带来的同业竞争问题,农垦集团正在积极着手研究解决。
五、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
农垦总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出具《承诺函》,保证其所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占用本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资金。
该项承诺持续有效,目前正常履行。对公司目前存放于农垦集团控股子公司海南农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公司已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并建立了《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六、关于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2、公司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采取现金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4、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时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可进行分配股利;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6、公司在盈利且资金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01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发放现金股利,以公司2012年末总股本3,931,171,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现金股利0.5元(含税),总计派发股利196,558,580.00元。
截止公告日,公司严格执行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