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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4-004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切实推进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下称:4号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底和本公告披露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钟玉、控股股东康得集团、钟凯在IPO《招股说明书》中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遵守了承诺。

      3、控股股东康得集团承诺:控股股东自2013年9月5日起按计划(即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3日)合计增持不低于100万股公司股份、不超过900万股的公司股份,承诺在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

      承诺期限:2013年7月23日至2014年7月23日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IPO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康得集团、实际控制人钟玉及钟凯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二)增发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康得集团/钟玉及控制的下属企业目前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期间内,康得集团/钟玉及控制的下属企业将不会以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期间内,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康得集团/钟玉及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能或不可避免地构成实质同业竞争时,康得集团/钟玉将及时书面通知公司此情形,并及时终止或转让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促使康得集团/钟玉控制的企业及时终止或转让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上述业务的权利。

      4、如康得集团/钟玉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函依法申请强制康得集团/钟玉履行上述承诺;康得集团/钟玉及下属企业将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赔偿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注: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收购事项,因此无收购人相关承诺。

      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