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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7 证券简称: 宜昌交运 公告编号:2014-003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湖北省证监局关于推进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要求,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严格自查。截止目前,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形。现将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

      1、承诺主体: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

      2、承诺内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3、承诺期限:2011年11月3日至2014年11月3日。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1、承诺主体: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董新利、朱军光、边社军、尹明、张声福、陈贤平、黄赤、陈剑屏、谢普乐、胡军红、以及尹明的关联股东孙苏鄂、谢普乐的关联股东龚忠才。

      2、承诺内容: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发行人离职后,孙苏鄂、龚忠才自其关联股东尹明、谢普乐自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承诺期限:自任职起至离职后十二个月内。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

      1、承诺主体: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国信鸿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承诺内容:目前本委/本公司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也未持有与发行人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股份、股权;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除非经发行人书面同意,本委或公司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承诺期限: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二)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承诺主体: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董新利、朱军光、边社军、尹明、张声福、陈贤平、黄赤、陈剑屏、谢普乐、胡军红。

      2、承诺内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3、承诺期限: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及任职期间。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三、关于公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存在的部分子公司职工和派遣人员未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做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

      1、承诺主体: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国信鸿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承诺内容:如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宜昌交运补缴,或者宜昌交运因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处罚,我公司无条件按持股比例全额承担,避免给宜昌交运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二)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承诺主体: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董新利、朱军光、边社军、尹明、张声福、陈贤平、黄赤、陈剑屏、谢普乐、胡军红。

      2、承诺内容:如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宜昌交运补缴,或者宜昌交运因住房公积金问题承担任何损失或罚款,本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承诺人按持股比例承担宜昌交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他自然人股东应承担的金额,避免给宜昌交运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各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四、其他承诺

      1、承诺主体: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承诺内容:

      (1)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使用股份公司的资金或资产。

      (2)因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费用超出预留资金总额的,超出部分由国有股分红予以补足。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主体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

      五、截至本公告之日,上述承诺正在严格履行中。公司将继续提醒和督促相关承诺方严格履行承诺,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特此公告。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