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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98 证券简称: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7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2013年12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止目前所有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出现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情况。

      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在承诺期限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1日-2015年9月10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董事蔡鹤皋之妻,股东王永洁承诺:

      在其配偶蔡鹤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蔡鹤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本公司在持有股份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将不投资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公司承诺赔偿股份公司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和李振忠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将不投资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曾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以避免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本承诺函出具后,本人保证将努力促使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投资与股份公司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本人将不利用对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进行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本人承诺赔偿股份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哈尔滨工业大学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后,我校在持有博实股份的股份期间将不投资与博实股份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企业,亦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博实股份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以避免与博实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我校承诺赔偿博实股份因我校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其他承诺

      1、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自博实股份上市之日起的三年内,哈工大投资不会参与博实股份的日常经营活动,且向董事会推荐的董事人选不超过1人。

      承诺期限:2012年9月11日-2015年9月10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再与志伟物流发生除劳务派遣以外的交易。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谭建勋及李振忠承诺:

      如公司因A股发行上市前可能存在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被有关主管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本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