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6 证券简称:良信电器 公告编码: 2014-005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663号文核准,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5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85,957,440.00元(已扣除承销商发行费用人民币25,456,560.00元),扣除其他上市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6,003,200.00元。公司此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1月15日全部到账,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02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联洋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商银行和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招商银行账号为121902931710888,截至2014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32137.27万元(其中利息12.2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型低压电器产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浦发银行账号为97010158000000022,截至2014年2月10日,专户余额为5475.62万元(其中利息0.3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型低压电器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吴证券。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吴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吴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吴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东吴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吴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吴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伟、潘瑶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吴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东吴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上述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东吴证券;公司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厂房建设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东吴证券。
七、东吴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吴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吴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吴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吴证券发现公司、上述银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监管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上述银行、东吴证券三方应对监管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对监管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上述银行、东吴证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一、监管协议自公司、上述银行、东吴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2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