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码:2014-001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开展吉林辖区上市公司“清理规范承诺履行”专项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4〕23 号)文件的要求,现对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夫妇在其所持公司股票解禁期满时承诺:将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在原有的限售期到期日(2013年11月16日)之后,继续延长锁定期36个月。在上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王民、张永侠在王民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王民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二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王民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二人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2013年11月17日—2016年11月1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为止,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民、张永侠夫妇在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做出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利源精制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利源精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对本人下属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利源精制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利源精制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为止,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限售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承诺期限:2011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2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为止,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承诺事项
(一)分红回报承诺
2012年7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年)》的议案,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盈利、现金流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未来三年(2012-2014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要求拟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未来三年(2012-2014)年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承诺期限: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为止,公司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