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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80 证券简称:新筑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筑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14]8号)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截止2013年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离职后半年内;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津聚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新筑股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新津新联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于2013年5月9日向新筑股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本企业下属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新筑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新筑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企业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筑股份相同或相似的、对新筑股份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新筑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避免与新筑股份发生关联交易,自觉维护新筑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企业与新筑股份的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新筑股份必须与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新筑股份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新筑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志明先生于2009年11月18日向新筑股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新筑股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新筑股份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筑股份相同或相似的、对新筑股份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新筑股份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避免与新筑股份发生关联交易,自觉维护新筑股份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与新筑股份的关联关系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新筑股份必须与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其他关联交易,则本企业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新筑股份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新筑股份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三、控股股东认购承诺

      公司2013年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新筑投资在内不超过十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其中,新筑投资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金额不低于8,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

      承诺期限:至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期结束时止;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四、其他方面的承诺

      (一)2013年5月15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专户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桥梁建筑抗震型功能部件系列产品技术改造项目”与“设立子公司实施桥梁功能部件精密坯件制造基地技术改造项目” 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共计16,170.46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承诺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承诺期限:十二个月;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二)2009年12月,控股股东新筑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及子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新筑投资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其补缴;如果因以前年度未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新筑投资将无偿代其承担。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正在履行未超期。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历年各项承诺均已及时履行。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