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 【2014-00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没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所做出的承诺符合4号监管指引的要求。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东晓,公司副董事长李福忠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路牡丹、路漫漫、王志军,王晓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3、公司上市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谢昌贤、邓维康、李维奇、吴明夏、刘运添、何静华、刘迎春、邬瑞岗和邓一新等9名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东晓、路牡丹、王志军、王晓英和路漫漫向公司及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承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商业上构成任何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金河生物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年产10,000吨高效饲用金霉素扩建项目以及金河生物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的建设。本公司承诺不为上述募投项目提供建筑劳务。对于金河生物除上述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建筑维修项目,本公司承诺以公允的市场价格,与其他同行业企业公平竞争。”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路牡丹兄弟之配偶持有上海金露中成饲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为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承诺自2011年7月15日起,不再直接或间接与上海金露中成饲料有限公司发生任何交易。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关于承担公司潜在损失的承诺
公司前身内蒙古金河饲料添加剂厂及华蒙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存在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记载的注册资金金额不一致、部分股东出资未及时到位及退出程序不规范等情形。上述情形已得到纠正或消除。
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东晓、控股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无条件承担因上述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任何处罚性支出、经济赔偿、费用支出或其他损失。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公司未发生需要履行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关于补充流动资金后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的承诺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履行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