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16 证券简称:江淮动力 公告编号:2014-003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4]49号)的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购资产时所作承诺
1、公司于2012年10月收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时承诺:“全部解决与实际控制人的同业竞争,证券监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按其要求办理。”
承诺期限:自公司收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五年内全部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按其要求办理。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新疆东银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若明鑫煤炭2013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8000万元、2014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9000万元、2015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9000万元,转让方承诺以现金补足利润差额,并在明鑫煤炭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日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明鑫煤炭。”
承诺期限:2013年、2014年、2015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二、拟非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1、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韶宇先生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承诺:“将积极协助江淮动力自收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完成后五年内顺利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履行其公开承诺。”
承诺期限:与公司所作承诺的期限一致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2、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罗韶宇先生分别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承诺:
“为解决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目前在煤炭行业存在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罗韶宇先生及间接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集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关于解决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现罗韶宇先生和东银集团就前述承诺进一步补充承诺如下:
一、若上市公司在收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明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鑫煤炭”)后五年内(即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以下简称“承诺期”)无意出售明鑫煤炭,则承诺人承诺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1、在承诺期内,若承诺人实际控制的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能产生较好的收益且上市公司有意收购时,承诺人承诺将其持有的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按市场评估价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人承诺将阜康市西沟煤焦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2、在承诺期内,承诺人将积极完善办理其实际控制的新疆名都矿业有限公司的相关矿业权证,在上市公司有意收购时,承诺人承诺将新疆名都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按市场评估价转让给上市公司;否则,承诺人承诺将新疆名都矿业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3、在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无意收购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疆永煤沙尔湖煤业有限公司49%股权、新疆豫煤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新疆龙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和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承诺人承诺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
二、在承诺期内,若上市公司有意出售所持明鑫煤炭股权,承诺人将支持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的各项措施,承诺将无条件督促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董事在相关表决中投赞成票。
三、在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之前,承诺人承诺在煤炭业务上不与上市公司竞争,包括但不限于不与上市公司竞争煤炭业务客户、将与煤炭资源相关的商业机会让渡给上市公司等,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本次承诺之前作出的承诺继续有效,若有冲突以本次承诺为准。”
承诺期限:201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
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