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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14-001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承诺:(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也不由该两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别不超过其所持该两公司股权的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和庞海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郑镁钢、于瑞波、徐照华、刘华锋、王潍海、杨松国、郑洪光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该公司股权的25%,每年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作出了如下承诺:

      (1)同路人投资在本承诺有效期内不会具体从事与得利斯食品相竞争的业务,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利斯食品相竞争的投资或业务。

      (2)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得利斯食品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同路人投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述承诺在同路人投资作为得利斯食品控股股东或受得利斯食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及失去上述地位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且在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郑和平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郑和平作出了如下承诺:

      (1)本人在本承诺有效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利斯食品相竞争的投资或业务。

      (2)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得利斯食品及上述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得利斯食品实际控制人期间及失去实际控制人地位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且在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3、本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股东庞海控股出具了如下承诺:

      (1)庞海控股在本承诺有效期内不会具体从事与得利斯食品相竞争的业务,除前述股权投资外,也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得利斯食品相竞争的投资或业务。

      (2)如出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得利斯食品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庞海控股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上述承诺在庞海控股作为得利斯食品主要股东或受得利斯食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期间及失去上述地位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且在该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时间:2008年3月19日

      承诺期限: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承诺。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