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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提示性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00 证券简称:太阳电缆 公告编号:2014-003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

      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公司对本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止目前公司股东、关联方和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良好。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承诺内容:福州太顺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李云孝(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秀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文亮(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其持有发行人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期间,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或受托经营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享有优先权,承诺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2、承诺时间:2009年10月21日

      3、承诺期限:在其持有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期间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2 -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

      1、承诺内容:2012年6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未来三年,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50%,其中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承诺时间:2012年6月11日

      3、承诺期限:2012年6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

      4、履行情况: 2013年5月3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51无(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5,826,500元,占2012年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人民币211,640,021.51元的50%,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履行《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股东分红回报政策。

      三、内部职工股承诺

      1、承诺内容:福州太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和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方承诺,“若因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存在的199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未托管状态,而造成发行人遭受任何损失或面临任何风险,概由太顺实业、福建和盛、厦门象屿和南平国投(现南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方共同对该等损失或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2、承诺时间:2009年10月21日

      3、承诺期限:截至内部职工股全部托管完毕

      4、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未发生需要履行的承诺条件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和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