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0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 55号)和大连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大证监发[2014]28号)的文件精神,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连电瓷”)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其结果如下: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各项承诺均符合监管指引规定,并得到严格的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超期不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正严格履行下述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全体20名持股股东,即:刘桂雪、潘洪沂、姜可军、熊若刚、任贵清、阎芷苓、吴宝海、于树圣、彭佩勤、姜桂兰、李广林、于建华、孙启全、李钰、王镔、刘增元、张道骏、孙景功、孙世功、于田明等20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其承诺期限:三十六个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刘桂雪、姜可军、熊若刚、任贵清、阎芷苓、吴宝海、于树圣、彭佩勤、孙启全、张道骏等10人,另外承诺:在前述承诺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票数量占承诺人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桂雪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潘洪沂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其内容具体如下:
1、除大连电瓷及其下属企业外,承诺人未投资于其他任何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大连电瓷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与大连电瓷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承诺人保证自身不会并将促使承诺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大连电瓷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子企业不开展对与大连电瓷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大连电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大连电瓷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大连电瓷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承诺人将不会利用对大连电瓷的控股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大连电瓷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承诺人其他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大连电瓷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大连电瓷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大连电瓷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如拟出售与大连电瓷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大连电瓷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保证承诺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大连电瓷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若发生上述第5、6种情况,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大连电瓷,并尽快提供大连电瓷合理要求的资料。大连电瓷可在接到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子企业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如大连电瓷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并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将不与大连电瓷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大连电瓷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承诺人保证承诺人并将促使承诺人其他子企业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大连电瓷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大连电瓷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大连电瓷权益有利的方式。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大连电瓷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承诺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大连电瓷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大连电瓷期间及承诺人不再直接或间接控制大连电瓷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承诺函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以上为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自查结果。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