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08 证券简称:东材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3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以及四川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公司就截止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不存在违反《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也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截止2013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凤翔、冼燃、戴耀花、李学银、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公司内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自然人股东于少波、唐安斌、尹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其本人将所持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在公司内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股东熊玲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本人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其本人将所持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并仍在及时严格履行。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上市时,控股股东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高金”)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向公司承诺:
1、在广州高金直接或间接持有东材科技股份的期间内,广州高金将不会采取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材科技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东材科技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广州高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比照前述规定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2、如广州高金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东材科技经营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广州高金将立即通知东材科技,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与东材科技;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广州高金或广州高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不可避免地构成与东材科技之间的同业竞争时,则广州高金将在东材科技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或促使广州高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东材科技并对上述业务的转让享有优先受让权。
4、如广州高金违反上述承诺,东材科技及东材科技其他股东均有权根据本承诺书依法申请强制广州高金履行上述承诺,并要求广州高金赔偿东材科技及东材科技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广州高金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均归东材科技所有。
5、以上承诺在广州高金直接或间接拥有东材科技的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且是不可撤销的。
实际控制人凤翔、冼燃、戴耀花、李学银也出具了以上相同内容的承诺,截至2013年底,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并仍在及时严格履行。
特此公告。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