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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26 证券简称:四方股份 公告编号:2014-002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继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与股份限售相关的承诺

      公司股东杨奇逊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份;在此期满后,如继续在公司任职,则在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杨奇逊先生已于2013年5月9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已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避免与公司在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于2009年2月23日分别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电气”)的承诺函

      四方电气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称“本公司之关联方”)在承诺函日期前并无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四方继保或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2)只要本公司仍为四方继保的实际控制人,则本公司不会、亦不会促使本公司之关联方在承诺函日期后直接或间接拥有、投资于、参与或经营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发展的任何其它业务(下称“有关业务”)相竞争的业务(除按照以下第3条外),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有关业务相竞争的咨询或服务;

      (3)在承诺函日期后,倘本公司或与本公司之关联方有机会投资、参与、发展、经营或从事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则本公司须实时以书面通知四方继保,及须尽力促使四方继保有优先机会投资、参与、发展、经营或从事于该等业务,条款须为不逊于给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关联方的条款。除非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同意决定不参加该等业务,并书面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关联方才会开发或从事该类业务;

      (4)本公司承诺不会,亦不会促使本公司之关联方教唆或诱导四方继保之客户不与四方继保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5)本公司承诺不会,亦不会促使本公司之关联方,教唆或诱导四方继保之雇员离开四方继保或其控股子公司,或以任何方式聘用该等人士;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赔偿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除非本公司在四方继保中的持股比例低于5%。

      2、实际控制人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的承诺函

      杨奇逊先生和王绪昭先生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及本人或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人之关联方”)并无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四方继保或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

      (2)只要本人仍为四方继保的实际控制人,则本人不会、亦不会促使本人之关联方在承诺函日期后直接或间接拥有、投资于、参与或经营任何直接或间接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计划发展的任何其它业务(下称“有关业务”)相竞争的业务(除按照以下第3条外),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与有关业务相竞争的咨询或服务;

      (3)在承诺函日期后,倘本人或与本人之关联方有机会投资、参与、发展、经营或从事与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则本人须实时以书面通知四方继保,及须尽力促使四方继保有优先机会投资、参与、发展、经营或从事于该等业务,条款须为不逊于给予本人或本人之关联方的条款。除非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经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同意决定不参加该等业务,并书面通知本人,则本人或本人之关联方才会开发或从事该类业务;

      (4)本人承诺不会,亦不会促使本人之关联方教唆或诱导四方继保之客户不与四方继保进行业务往来或交易;

      (5)本人承诺不会,亦不会促使本人之关联方,教唆或诱导四方继保之雇员离开四方继保或其控股子公司,或以任何方式聘用该等人士;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赔偿四方继保及/或其控股子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一经作出即为不可撤销,除非本人不再为四方继保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

      (三)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承诺

      公司17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承诺: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合格后:2012年7月19日后申请解锁35%;2013年7月19日后申请解锁35%;2014年7月19日后申请解锁30%;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有股份的25%”之规定。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余17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仍在履行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 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