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证券代码:600714 公告编号:临2014-004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专项披露如下:
一、已履行完毕的承诺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相关承诺
原非流通股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法定承诺:其所持有的金瑞矿业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承诺履行期限:2006年9月27日至2009年9月27日
履行情况: 已履行完毕
(二)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中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投集团”)作出的相关承诺
1、股份锁定期的承诺:青投集团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承诺履行期限:2009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3日。
履行情况: 已履行完毕。
2、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完毕后三年内,公司在每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炭”)的利润实际数与利润预测数之间的差异情况,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若西海煤炭的利润实际数不足利润预测数,差额部分将由青投集团全额补足。
承诺履行期限:2009年至2011年。
履行情况:公司2009~2011年年度报告均按承诺事项的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且公司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未发生由青投集团补足利润差额的情形。
二、尚在履行的承诺
目前处于承诺期间尚在履行的承诺为公司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与鱼卡煤电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自鱼卡煤电全面投产起三年内,青投集团和ST金瑞将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发展需求和市场时机,利用多种持续融资手段,通过ST金瑞主动收购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逐步将鱼卡煤电的全部煤炭生产经营性资产注入ST 金瑞;未来如青海投资集团获得其他煤炭类资产,亦遵循上述原则注入ST 金瑞。最终ST 金瑞将成为青海投资集团控股企业中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承诺日期:2009年4月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青海能源公司”)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以鱼卡煤炭资源探矿权出资,与其他七家单位共同设立青海能源公司,占股比例为21%。按照国家关于煤炭产业“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政策要求,新设立的青海能源公司将作为青海省鱼卡矿区的唯一开发主体,实现对鱼卡矿区的统一开发。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分别于2011年2月1日和4月28日对该事项进行了及时披露。
目前,青海能源公司主要业务尚处于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情况未根本好转。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青投集团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出具的《避免竞争承诺函》的相关承诺,青投集团承诺自青海能源公司全面投产起三年内,在生产经营状况根本好转的情况下,将青投集团所拥有的青海能源公司全部权益转让给公司,使公司最终成为青投集团下属唯一经营煤炭采选业务的经营主体。
(二)关于规避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同业竞争的承诺
1、如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存在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和业务,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将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优先转让给公司。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
2、如青投集团参股企业所从事业务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青投集团承诺将出让其所持该等企业的全部出资、股份或权益,并承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优先购买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的权利。如公司存在不具备收购能力之情形,青投集团将依照法定程序向非关联第三方转让该等出资、股份或权益。
3、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在根据承诺拟向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转让相关产权时,若其他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亦享有优先受让权,将尽力促成青投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之间的交易,并积极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4、在与公司具有同等投资机会的前提下,对新业务机会(指与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青投集团应先通知公司。如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公司。如公司明确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也将不进行投资。
承诺日期:2009年4月7日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如约履行承诺,未有违反承诺的情形。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批准,2013年12月,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用其持有的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海煤电”)100%股权对公司控股股东青投集团完成增资后,西海煤电成为青投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详见公司临2013-029号公告)。鉴于西海煤电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西海煤炭经营相同的煤炭业务,为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保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青投集团承诺:鉴于目前西海煤电煤炭产量较低(年产不足25万吨)的实际情况,其生产的所有煤炭除原有的供热用煤以外,全部定向销售给青投集团及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不予外销;如遇特殊情况外销部分煤炭,须全部委托金瑞矿业销售(金瑞矿业根据委托销售的金额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目前,西海煤电尚处于矿井建设期,煤炭开采条件较差、产量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佳。如西海煤电未来通过资产整合,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得以根本好转后,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青投集团履行其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三、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良好,没有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及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形。
特此公告。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