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4-015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进一步做好承诺跻履行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港口股份、连云港)对截至 2013 年底全部未履行完毕承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尚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及履行情况自查表
承诺 主体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承诺原因 | 承诺类型 | 具体承诺内容 | 承诺 期限 | 截止目前 履行情况 |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IPO | 解决同业竞争 | 5、在发生上述第4项情况时,港口集团承诺应尽快将拟出售或转让的资产、业务或权益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港口股份,并提供港口股份合理要求的资料,港口股份应在接到港口集团通知后30日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权。 6、港口集团确认并向港口股份声明,港口集团在签署本承诺书时不仅代表其自身,而且作为其控股企业的代理人进行签署。 | 无期限 | 正在履行。其中:港口集团持有的新东方货柜45%股权已于2009年末受让给公司;截至目前这2个集装箱专业化泊位继续租赁给新东方货柜使用。 |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再融资 | 解决同业竞争 | 3、本公司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连云港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4、本公司承诺,采用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控制权转让方案,以最终排除本公司对该等码头项目资产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连云港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 无期限 | 正在履行。其中: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之一为收购港口集团持有的鑫联散货75%股权,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上述75%股权收购的相关工作。 |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再融资 | 限售期锁定 | 因参与201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 2014-03 -24 | 正在履行 |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再融资 | 解决同业竞争 | 4、新益港(连云港)码头有限公司拥有的墟沟港区67#-69#泊位若后续不再租赁与中远船务用于修造船业务,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以公允合理的价格将该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港口股份或者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如果本公司将前述资产或股权转让/租赁给第三方的,则在同等条件下,港口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5、 本公司承诺,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任何条款而导致港口股份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 | 无期限 | 正在履行 |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再融资 | 限售期锁定 | 因参与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所获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 2017-01 -02 | 正在履行 |
注释:1、港口集团、本公司 指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2、新东方货柜 指 连云港新东方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
3、鑫联散货 指 连云港鑫联散货码头有限公司
4、中远船务 指 连云港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5、新苏港投资公司 指 江苏新苏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文件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