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2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正常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公告如下:
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一)股份限售承诺
承诺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和董事李春安先生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3:原董事邵东亚先生(现已离任),原监事杨雪君女士(现已离任)承诺:
“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
承诺4:公司董事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监事戴苏先生承诺: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5: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本人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二)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主要股东李春安先生、邵东亚先生、上海复星以及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本公司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对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制度》、《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股份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将不利用本人/本公司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公司必须与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人/本公司承诺,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遵照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公司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
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一致行动承诺
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和李喜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李振国与李喜燕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李振国与李喜燕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将完全保持一致行动,任一方均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任何股东权益委托第三方行使。
3、本承诺在李振国与李喜燕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否则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承诺2:公司董事、第一大股东李春安承诺:
“1、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在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无条件与李振国、李喜燕保持一致。
2、本人不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其他第三方行使。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期间持续有效,不得变更或撤销。
上述承诺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否则本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上述(一)、(二)、(三)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后新增承诺
公司新任董事胥大鹏先生和监事戚承军先生分别签署了《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参见“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中(二)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其股份锁定执行内容参见“一、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中(一)股份限售承诺:承诺4”。
三、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相关承诺方均已及时、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且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承诺,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不符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