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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4-临001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底,公司及相关主体没有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文件要求,公司对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履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梳理,现对截至2013年底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背景承诺类型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及期限是否有履行期限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解决同业竞争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2010-10-24,长期承诺
    解决关联交易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2010-10-24,长期承诺
    解决同业竞争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2010-10-24,长期承诺
     解决关联交易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2010-10-24,长期承诺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解除同业竞争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纸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纸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2、中国纸业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会利用中国纸业对冠豪高新的控股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3、中国纸业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充分尊重冠豪高新的独立法人地位,以确保冠豪高新独立经营、自主决策。2009-12-26,长期承诺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诚通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诚通集团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 2、中国诚通集团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利用本公司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009-12-26,长期承诺
    股份限售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承诺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2011-11-21至2014-11-21
    解决同业竞争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中国纸业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中国纸业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中国纸业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中国纸业是否接受中国纸业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中国纸业,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中国纸业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中国纸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中国纸业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中国纸业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中国纸业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长期
    解决关联交易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长期

    与再融资相关的承诺解决同业竞争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诚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诚通集团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诚通集团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诚通集团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诚通集团是否接受诚通集团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诚通集团,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诚通集团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诚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诚通集团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诚通集团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诚通集团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长期
    解决关联交易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长期
    与收购相关承诺收购承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恒源公司向冠豪高新转让特种纸销售体系后,不再开展与冠豪公司产品相同或相近的特种纸销售业务。2004-4-20,长期承诺
    其他承诺分红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或对外投资事项,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长期
    股份限售黄阳旭、靳建荣、陈华春、陈丽蓉、张江泳、罗春生、李臻、朱朝阳、蔡素晖、黄群珍十人高管团队公司高管团队一致承诺通过黄阳旭账户所持公司股票(3,325,078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年内不进行减持。2013-7-17至2014-7-16
    其他承诺其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商议、讨论前述吸收合并B股公司的重大重组项目。2013-10-19至2014-4-18
    其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公司复牌公告之日(10月28日)起6个月内不再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013-10-28至2014-4-27
    其他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至少未来 3 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本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收购、发行股份、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2013-11-23至2014-2-22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4-临002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014 年 2月 13日,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创投”)通知,粤财创投及一致行动人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4年2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本公司股票11,94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7%。其中粤财创投减持了8,946,900股,占比0.7517%,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和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减持了1,500,000股,分别占比0.1260%。

    减持前,粤财创投持有公司股票94,541,8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3%,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本次减持后,粤财创投持有公司股票85,594,9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1%,仍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摘要、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等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