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 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14-007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和厦门证监局通知(厦证监发[2014]7号)要求,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上市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14年2月13日对外进行了专项披露。
经再次自查,公司对上述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承诺 主体 | 承诺主体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与期限 | 履行情况 |
浙江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注:“雄震股份”为公司前身,下同)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9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周万沅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9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赵宝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9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9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魏敏钗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公司获得的商业机会与雄震股份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将立即通知雄震股份,赋予雄震股份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雄震股份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雄震股份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9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姚娟英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姚雄杰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09年8月20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孙汉宗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注:“雄震集团”为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下同)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杨学平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顾斌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郭忠河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高建明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吴光蓉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陈建煌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王丽娟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何小丽 | 公司股东 | “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厦门三微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雄震股份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雄震股份的股份,同等条件下雄震股份控股股东雄震集团拥有优先受让权。” |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7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10年6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10年6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关联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 承诺时间:2010年6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姚娟英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10年6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姚雄杰 | 实际控制人 | “本人与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同时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任何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获得的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赋予上市公司针对该商业机会的优先选择权或者由上市公司收购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和资产,以确保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严格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商业原则,公允定价,避免因与市场交易价格或独立第三方价格具有明显差异造成的损害上市利益的情形发生;确保相关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持续性关联交易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业绩稳定性造成影响;确保上市公司因为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能够及时回收;确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合法权益。” | 承诺时间:2010年6月3日 承诺期限:长期承诺 |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方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