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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码:2014-003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辖区上市公司承诺履行工作的通知》(湘证监公司字【2014】3 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与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等相关主体的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其中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承诺内容:详见《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六“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承诺期限:2014 年1 月28 日-2017 年1 月27 日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承诺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八“持有发行人总股本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期限: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承诺内容:本公司股东曹永贵及其配偶许丽、亲属曹永德、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除曹永贵、曹永德、许丽、许军、许晓梅、张平西、邓向阳外,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汪健、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等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曹永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刘承锰、何静波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曹永贵、曹永德、汪健、张平西、许军、陈占齐、冯元发、马水荣、刘承锰、何静波承诺: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若在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的,不影响上述所有相关承诺的效力。所有未来新聘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目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否则公司将不予聘任。

      承诺期限: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及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本公司股东乌鲁木齐益丰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上海云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嘉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金永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盈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银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本公司股东李楚南承诺:本人于公司设立时所持有的3.038%的股份(5,352,56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在2011年11月17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则本人于2010年11月17日通过受让所持有的公司2%的股份(3,524,000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其他1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或转让。

      承诺期限:承诺人所持股票在各自特定的锁定期内。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关于公司募投资金不会投向除金贵银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亦不会投向房地产及相关业务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所募集的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公司募投资金不会投向本人控制的除金贵银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亦不会投向房地产及相关业务。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六、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对公司有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事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曹永贵承诺:保证承担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关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如果公司因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承诺人保证对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七、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永贵承诺

      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5、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金贵银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金贵银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金贵银业现金分红,归金贵银业所有,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3、本人将停止在金贵银业领取薪酬,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金贵银业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恢复履行承诺事项。

      5、本人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金贵银业所有。

      6、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金贵银业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内容:详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之 “同业竞争”之(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承诺人恪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