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4-01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内蒙古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辖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内证监上市字【2014】5号)的要求,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2013年底,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没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所做出的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二、目前尚处于承诺期限而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主要有以下:
(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承诺:
根据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做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负责人不得调离。
当本公司未按时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利息和/或逾期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本公司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本公司进行追索。
本公司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基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及兑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如果发生逾期的,将按照如下标准另计利息: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债券品种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对于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发生逾期的,同时也按如下标准支付本期债券还本付息逾期违约金:年度付息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额自该年度付息日起,按每日万分之0.80支付违约金;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每日万分之0.80支付违约金。
承诺期限:自承诺之日起至债券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
履行情况:自承诺之日起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