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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4-0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10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要求,现将截至2013年底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主要股东等相关方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股东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在本行A股IPO之时承诺:(1)只要汇金公司持有本行的股份,而汇金公司按照中国或发行人股票上市地(如本行股份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本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若汇金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或任何演变为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汇金公司承诺将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2)若汇金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或者取得了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汇金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商业银行业务;(3)尽管有上述(1)、(2)的规定,鉴于汇金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下属企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中国国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4)汇金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公平地对待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不得将其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商业银行,亦不得利用其作为本行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本行而有利于其他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并将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汇金公司在行使其股东权利时,凡涉及本行的事宜,汇金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谋求本行利益最大化。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汇金公司在本行H股IPO之时承诺:(1) 只要汇金公司持有本行的股份,而汇金公司按照中国或本行股票上市地(如本行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法律或上市规则被视为本行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汇金公司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若汇金公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参与或进行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或任何演变为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业务或活动,汇金公司承诺将立即终止对该等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的参与、管理或经营;(2) 若汇金公司取得了任何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直接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或者取得了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其他机会,则汇金公司承诺立即放弃该等批准、授权或许可,不从事任何商业银行业务;(3) 尽管有上述(1)及(2)的承诺,鉴于汇金公司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汇金公司可以通过其他下属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其他权益)在中国国内或者境外从事或参与任何竞争性商业银行业务;(4) 汇金公司作为中国政府设立的从事金融/银行业投资的国有投资公司,应公平地对待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不得将其所取得或可能取得的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政府批准、授权或许可或业务机会授予或提供给任何商业银行,亦不得利用其本行股东的地位或利用该地位获得的信息作出不利于本行而有利于其他其所投资的商业银行的决定或判断,并应避免该种客观结果的发生。汇金公司在行使其股东权利时,凡涉及本行的事宜,汇金公司将在合理范围内谋求本行利益最大化。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汇金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在本行H股IPO之时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本行各自承诺:除根据全球发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外,其本身不会亦不会促使相关登记持有人,除根据由国务院审批汇金公司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或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控制的一间或多间实体转让相关证券(定义见下文)外:(1) 在H股招股说明书披露其持有股权当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计满六个月之日止期间(以下简称“首个六个月期间”),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H股招股说明书所列由其实益持有或由国务院审批汇金公司向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及/或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控制的任何实体转让的任何本行股份或证券(“相关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该等由其实益拥有的股份或证券设立任何期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担;(2) 自首个六个月期间届满当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出售或订立任何协议出售以上(1)段所述的任何股份或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该等股份或证券设立任何期权、权利、权益或产权负担,以致其紧随出售上述股份或证券,或行使或执行有关期权后不再成为本行控股股东。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4、汇金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在本行H股IPO之时已分别向香港联交所及本行承诺:在H股招股说明书内披露其持有股权当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计满12个月之日止期间:(1) 倘其将其实益拥有的任何股份或本行其他证券质押或抵押予认可机构(定义见香港法例第155章《银行业条例》)以获得真正商业贷款,其将会立即将有关质押或抵押事宜连同所质押或押记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数目通知本行;(2) 当其接获本行任何股份或任何其他证券的质权人或承押人的任何指示(不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该等用作质押或抵押的股份或其他证券将被出售,其将会立即将该等指示内容通知本行。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5、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有关商标使用许可的承诺:“光大”、“EVERBRIGHT”、“■”标识一直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授权本行无偿使用,为了更加规范对各该商标的使用,本行于2008年3月20日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授权本行无偿使用“光大”、“EVERBRIGHT”、“■”等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订并生效之日开始,持续至许可商标有效期截止之日,续展后双方可重新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进行商标局备案。

      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承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3项注册商标到期日之前,及时向国家注册商标主管部门履行续展程序。在续展完成后,在本行充分履行双方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情况下,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将继续许可本行无限期无偿使用该等注册商标。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其他股东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q

      本行于H股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行公司投资者承诺:在未获本行及若干联席账簿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前,自上市日期后(包括当日)六个月期间内任何时间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处置其根据相关基石投资协议所认购的任何H股。在相关基石投资协议所述若干有限情况下,各公司投资者可转让所认购的H股,例如转让予该公司投资者的全资子公司,前提条件是,该全资子公司书面承诺同意且相关公司投资者书面承诺促使该全资子公司受相关基石投资协议的公司投资者责任约束。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上市公司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0.08条,本行在H股IPO之时已向香港联交所承诺,于上市日期起计六个月内,不会再发行股份或可转换成本行股本证券的证券或就上述发行订立任何协议(不论该等股份或证券是否于开始买卖后六个月内完成发行),惟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0.08条订明的若干情况除外。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6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根据香港承销协议,本行在H股IPO之时已分别向联席全球协调人、联席保荐人、联席账簿管理人及香港承销商承诺,除非根据全球发售(包括根据发售量调整权及超额配股权)及遵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在自香港承销协议日期起至上市日后六个月期满之日(包括首尾两日)止期间,本行不会及促使本行的附属公司不会:

      (1) 提呈发售、接受认购、抵押、发行、出售、借出、按揭、转让、质押、订立合约配发、发行或出售、出售任何购股权或订立合约购买、购买任何购股权或订立合约出售、授出或同意授出任何购股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供购买或认购、借出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处置(不论直接或间接、有条件或无条件)本行或彼等的任何股本或其他证券或任何有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或行使或交换为上述股本或有权收取上述股本之任何证券);或

      (2) 订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转让本行或彼等任何股本或证券拥有权或其任何权益之全部或部分之经济后果;或

      (3)订立任何与上文(1)或(2)段所述任何交易有相同经济效果的交易;或

      (4)建议或同意开展上述任何行动或宣布有意开展有关行动,

      不论上述交易是否以交付股本或该等其他证券、交付现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收(不论发行该等股份或证券会否于该期间内完成),倘本行因前述的例外情况作出或于上市日期后首六个月届满后紧随的六个月期间内作出前述任何事情,则本行会采取一切合理行动确保上述行为不会对本行的股份或其他证券造成混乱或虚假市场。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6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