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4-010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及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相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有以下两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承诺情况
实达集团因连续经营亏损,股票于2007年5月18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为完成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步入正轨,早日实现实达集团的恢复上市,北京昂展置业有限公司(下称 “昂展置业”)和北京中兴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资产赠予和资产置换相结合的方式将其所持长春融创51%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以此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2008年12月26日,实达集团实现恢复上市,同日股改实施完毕。
2010 年2月实达集团启动了重大资产重组,昂展置业拟连同相关主体将旗下房地产业务资产整体注入上市公司。后由于房地产市场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市场环境发生改变,注入资产工作未能在2010 年8 月25 日前按计划完成而中止。
2010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昂展置业向公司出具《关于解决与实达集团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书》,承诺:为表示昂展置业解决与实达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的决心,昂展置业承诺在未来政策条件允许时,昂展置业将重新启动实达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进程,继续让实达集团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购买昂展置业房地产资产,彻底解决昂展置业与实达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承诺履行情况
自昂展置业作出承诺以来,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借壳上市审核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上述承诺的履行一直不具备可行性,截至本公告日未能实施。
二、利润分配承诺
(一)承诺情况
公司2012年6月2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2年9月17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规划(2012-2014)》,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30%。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2、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数、公司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且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前提下,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当年原则上应以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用于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当年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3、在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分红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长远发展与投资规划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仍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将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项承诺正常履行。
上述两项承诺中,第一项有关昂展置业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没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公司将和昂展置业进行协商对该项承诺进行完善或变更。
除上述承诺外,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方以及公司正在履行的承诺,也不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