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66 证券简称:创意信息 公告编码:(2014)0220-001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创意信息;证券代码:300366)于2014年1月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28.75 万股,其中发行新股数量:715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713.75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48.65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501.5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0,447.14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3CDA205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下属网点机构成都银行孵化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300000273874,截止2014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10447.1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电信级数据网络系统技术服务支撑基地及技术服务区域扩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傅承、解刚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