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2014-009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2月19日接到公司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集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行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八达集团持有本公司35,204,752股流通股的解除质押手续。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股票代码:60085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D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901室
联系电话:021-33831860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工大首创 | 指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泽添 | 指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八达集团 | 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上海泽添受让八达集团所持有的工大首创15.69%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
本报告书 | 指《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变卖协议》 | 指上海泽添与八达集团于2014年1月24日签署的《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卖协议》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D室
3、法定代表人:徐柏良
4、注册资本:50,500,000元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5001070166
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7、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462577-9
8、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委托管理(非金融业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9、经营期限:2008年5月15日至2038年5月14日
10、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3674625779
11、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 持股比例 |
徐柏良 | 99% |
郑素贞 | 1% |
12、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901室
13、电话:021-33831860
14、传真:021-338318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有无境外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徐柏良 | 执行董事 | 男 | 中国 | 无 | 上海 |
郑素贞 | 总经理 | 女 | 中国 | 无 | 上海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工大首创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好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在工大首创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泽添不持有工大首创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泽添持有工大首创35,204,752股股份,占工大首创总股本的15.69%。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时间及方式
2014年1月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3)黑高执法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八达集团持有的工大首创35,204,7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014年1月1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3)黑高法执字第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八达集团自行变卖上述股份。2014年1月24日,上海泽添与八达集团签订《股份变卖协议》,八达集团将其持有的工大首创35,204,7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变卖予上海泽添。2014年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13)黑高法执字第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上述股份所有权人由八达集团变更为上海泽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海泽添与八达集团签署的《股份变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变卖方:八达集团
受让方:上海泽添
2、变卖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八达集团变卖工大首创35,204,75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工大首创总股本的15.69%。
3、变卖价格及对价支付方式
变卖价格为每股9.1元,股权变卖款为320,363,243.2元,上海泽添以现金方式支付。
4、协议签订时间
《股份变卖协议》签订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工大首创股票的情况
上海泽添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工大首创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上海泽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上海泽添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上海泽添与八达集团签署的《股份变卖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章):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柏良
日期:2014年2月19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市 |
股票简称 | 工大首创 | 股票代码 | 60085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宝山区共和新路4727号202D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35,204,752股 变动比例: 15.69%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排除增持可能性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柏良
日期: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