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07证券简称:众信旅游公告编码:2014-008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众信国际旅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61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4】30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14年1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一、关于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完成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人民币51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829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72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8,763,500.00元,扣除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分摊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9,605,676.3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157,823.6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中证天通【2014】验字第1-105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比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金额149,215,300.00元少57,476.39元,该部分资金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补足。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以下统称“专户开户银行”)四家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分别与上述四家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约定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四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4 年2月20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放资金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使用 项目 | 存放资金 (元)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 | 321250100100285818 | 实体营销网络建设 项目 | 41,621,950.0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 | 91170154800007796 | 实体营销网络建设 项目 | 41,621,950.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1000000010120100223899 | 旅游电子商务项目 | 45,633,400.00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 | 01090843500120109137187 | 商务会奖分公司项目 | 20,338,000.00 |
合计 | 149,215,300.00 |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存单)的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定期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存单)的形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定期存款(或存单)不得质押。截至目前,公司未以定期存款(或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锋、工作人员彭奥蕾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746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华泰联合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证券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1、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门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2、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3、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4、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运支行以及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