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码:2014-005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5号文核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发行股票5,719.2116万股,其中新股发行5,256.8462万股,老股发售462.3654万股,发行价格为14.3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54,357,429.7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635,699.47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4年1月2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字[2014]2-1号《验资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为“白银技术升级技改工程项目”、 “5万t/a铅冰铜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万t/a次氧化锌烟灰资源利用项目”。目前,公司已经按照规定在各银行为每一项募投项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已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1014210014492,截止2014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241,592,000元。该专户仅用于“5万t/a次氧化锌烟灰资源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10660383935,截止2014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73,473,000元,。该专户仅用于“5万t/a铅冰铜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工行郴州市北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911021019200266668,截止2014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白银技术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已在交通银行郴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37680000018019888828,截止2014年1月30日,专户余额为174,570,699.47元。该专户仅用于“白银技术升级技改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4年2月20 日,公司(甲方)分别与银行(乙方)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款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昭、蔡玉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终止。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