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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钢网 公告编号:2014-010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52.7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8.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536,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4,843,761.7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37,692,738.2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4年1月22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4]48340007号)验资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河滨支行、广发银行佛山新卫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四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分别与以上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募集资金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

    到位资金(元)截止日期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44480001040050111钢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220,253,250.922014年2月24日
    2广发银行佛山新卫支行104007516010001598钢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80,000,0002014年2月25日
    3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河滨支行801101000547506912加工中心建设项目189,800,0002014年2月24日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757900058610188电子商务中心建设项目58,680,0002014年2月24日
    合计--548,733,250.92-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单或其他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其他存款方式的形式续存,并通知华泰联合。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另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专户资金余额中包含待支付的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040,512.71元。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玉蓉、王进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联合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欧浦钢铁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