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04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2月27日以通讯表决(传真)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公司已于2014年2月21日将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以电邮形式发送给本公司全体董事。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提名高宗泽先生、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谢荣先生和邸晓峰先生将于2014年4月15日连续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满六年。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综合各方面因素,公司董事会建议提名高宗泽先生和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均自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2015年12月17日),任期内的薪酬执行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标准(税前人民币22万元/年)。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提名没有异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内容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提名高宗泽先生、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第十五次董事会提名高宗泽先生、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从两位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看,能够胜任所提名岗位的职责要求。
2.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建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如下: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74 股票简称:创业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4-005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4月15日上午10:00
●A股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8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14年4月15日上午10:00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地点
现场会议的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大厦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序号 | 提议内容 |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
| 1 | 关于选举高宗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否 |
| 2 | 关于选举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否 |
| 3 | 关于确定高宗泽先生、管一民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的议案 | 否 |
上述各项议案本公司已于2014年2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
提请各位股东注意,由于议案1和议案2涉及选举独立董事事宜,故议案1和议案2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如欲投票选择该名人士出任独立董事,请在赞成票栏内写下欲投该名人士的票数)。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8日,于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参会登记方法请参阅本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刊发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A股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A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须以书面形式委任(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该委任表格可由委托人签署,也可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如果该委托表格由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有效授权文件及代理人委任表格,须在大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本公司办公地址,方为有效。
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于2014年4月10日或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公司办公地址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回复可用来人、来函或传真传递。书面回复请采用所附“回执”或其复印件(回执详见附件2)。提醒各位股东注意,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于出席股东大会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股东账户卡原件,代理人还须携带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授权人签署的委托表格。
五、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联系方式如下:
本公司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创业环保大厦
邮编:300381
联系人姓名:付亚娜 郭凤先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电话:86-22-23930128
传真:86-22-23930126
电子邮箱:tjcep@tjcep.com
提醒各位股东注意,预期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需时半天,往返交通费及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关于选举高宗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2 | 关于选举管一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3 | 关于确定高宗泽先生、管一民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的议案 |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股东大会回执
致: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上午十点在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举行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
| 姓 名 | |
| 持股量A股 | |
| 身份证 | |
| 股东代码 | |
| 通讯地址 | |
| 电话号码 |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写姓名全名
2. 请随“回执”附上身份证/护照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3. 对“亲自/委托代理人”项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4. 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2014年4月10日或以前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本公司的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6号 创业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300381
电话号码:86-22-23930128
传真号码:86-22-23930126
附件1: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管一民先生,63岁,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特邀常务理事,重庆博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管先生曾就读于上海财经学院,会计学专业。管先生1990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上海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1998年10月至2000年8月任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2000年8月至2010年9月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管先生在投资、管理、金融、会计和财务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管先生2001年至2007年担任神火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2年至2008年海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4年至2009年担任上海第一食品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至2012年担任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2013年担任上海复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至2012年担任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懂事,2009年起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2010年起任重庆博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起任上海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起任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高宗泽先生,74岁,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海商法协会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斯得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员,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员,香港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邀研究员、特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一级律师。高先生曾就读于中国大连海运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及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
高先生1998年至2001年11月任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任北京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8月至今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先生长期从事法律业务,精通海商法、国际贸易法、证券法律,曾担任中国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中国石化总公司,中国粮油、五金矿产、粮油食品等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中国华能国际电力公司等二十余家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高先生1995年至2005年担任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0年至2006年担任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3年至2006年担任深圳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6年至2011年担任深圳信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07年至2009年担任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高先生曾于2002年至2008年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