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14-007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20号文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3,366,336股,发行价格5.05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39,999,996.80元,扣除承销费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02,559,996.85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3]第9108000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3年12月18日,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成都新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发布的编号为2013-057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公司已按计划将该等募集资金增资至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集团”),公司、路桥集团和保荐人中信证券与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已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发布的编号为2014-003的公告。
根据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路桥集团拟将该等募集资金增资至四川自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隆公司”)、四川内威荣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威荣公司”)两项目公司。据此,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和保荐人中信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成都武侯支行”)(以下统称“各开户行”)于2014年2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自隆公司已在工行成都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02239019000070535,截至2014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200,442,043.40元(人民币壹拾贰亿零肆拾肆万贰仟零肆拾叁元肆角);内威荣公司已在中行成都武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1226936403,截至2014年1月1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102,972,738.85元(人民币壹拾壹亿零贰佰玖拾柒万贰仟柒佰叁拾捌元捌角伍分)。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投资建设自隆高速BOT项目和内威荣高速BOT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和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和各开户行应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马滨、郑淳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和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自隆公司、内威荣公司、各开户行、中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