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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4-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617、900913 股票简称:*ST联华、*ST联华B编号:2014-017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45号)》文件核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6名特定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5,849,056.60元。

      2014年1月21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029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际大和证券”)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怀仁—原平”输气管道工程、“原平—代县—繁峙”输气管道工程、“洪洞—安泽—长子”输气管道工程、“定襄-五台”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际大和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际大和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四、专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海际大和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每次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专户银行应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大和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授权海际大和证券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宇尔斌、于越冬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际大和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专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海际大和证券。

      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专户银行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际大和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海际大和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海际大和证券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际大和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际大和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际大和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海际大和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公司、专户银行如果未按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海际大和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专户银行履行协议的,海际大和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若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采取保全措施,导致专户银行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专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证券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证券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四、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海际大和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海际大和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