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深长城 公告编号:2014-12号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3月4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五路长源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姚日波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有5人,代表股份共165,583,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9,463,040股的69.1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583,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5,583,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2014年2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长城2014-9号《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白光林、王 勇
结论意见: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