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14-005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北京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补充通知》(京证监发〔2014〕43号)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相关承诺方及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承诺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实际控制人个人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公司法人股东和泰投资、磐石投资、祥禾投资、生源投资、生泉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除陈辉、杨劲夫妇外,包括徐建安、张平、孙海龙、李永红、杨增福、郑顺利、李双侠、刘勇、孙大伟等60位自然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徐建安、张平、孙海龙、李双侠、刘勇、孙大伟、王云承诺如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情况,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作为公司监事,李永红、杨增福、郑顺利承诺如下: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承诺期限:2014年2月19日–2017年2月19日
3、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股东东易天正、易居生泉、磐石投资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通过公开发售股份的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具体明细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公开发行前持股量(万股) |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股) | 公开发行后持股量(万股) |
| 1 | 东易天正 | 8,245.40 | 155.4643 | 8,089.9357 |
| 2 | 李永红 | 240.00 | 60.00 | 180.00 |
| 3 | 磐石投资 | 150.00 | 150.00 | 0.00 |
| 4 | 祥禾投资 | 150.00 | 150.00 | 0.00 |
| 5 | 生源投资 | 85.20 | 85.20 | 0.00 |
| 6 | 生泉投资 | 64.80 | 64.80 | 0.00 |
| 7 | 徐建安 | 30.00 | 7.50 | 22.50 |
| 8 | 徐文鹏 | 14.00 | 4.00 | 10.00 |
| 9 | 常灏 | 12.00 | 6.00 | 6.00 |
| 10 | 陈铁山 | 12.00 | 12.00 | 0.00 |
| 11 | 王云 | 8.00 | 2.00 | 6.00 |
| 12 | 王滨 | 8.00 | 3.00 | 5.00 |
| 13 | 代文元 | 4.00 | 1.00 | 3.00 |
| 14 | 张春云 | 4.00 | 4.00 | 0.00 |
| 15 | 于强 | 4.00 | 1.00 | 3.00 |
| 16 | 李疆 | 3.00 | 3.00 | 0.00 |
| 合计 | 9,034.40 | 708.9643 | 8,325.44 | |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今,公司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均正常履行。
二、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1、承诺内容: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出了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作提示公告,七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价稳定措施,按公告内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本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①、公司将以2,000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②、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将以2,000万元(三方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分别各自以上一年度年薪的2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④、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半年。
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东易天正投资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告。
2、承诺期限:2014年2月19日–2017年2月19日
3、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公司和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对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股票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1)启动股份回购措施的程序
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该在得知该事实的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将依法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在公告后的七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公告,按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预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2)回购价格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2、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东易天正将同意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东易天正将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东易天正以要约方式购回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购回价格不低于公告相关文件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3、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承诺内容: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作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2、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承诺内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东易天正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期限:2014年2月19日–2019年2月19日
3、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上述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公开发行前持股量(万股) | 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股) | 公开发行后持股量(万股) |
| 1 | 东易天正 | 8,245.40 | 155.4643 | 8,089.9357 |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今,公司股东东易天正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发行人制定了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上述事实确认的时间指下述时间的较早者(以下同):
①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时;
②保荐机构认定时;
③独立董事认定时;
④监事会认定时;
⑤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时。
(2)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
(4)公司控股股东若在股份锁定期届满之前,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在遵守原有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自愿将锁定期限延长至承诺得到重新履行时。
(5)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6)上市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7)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预案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8)如果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2、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今,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相关承诺。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内容:
为了避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于2011年2月18日分别与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在其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并保证该承诺在股份公司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其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有任何违反该承诺的事项发生,将承担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承诺期限:承诺人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
3、承诺履行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八、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承诺内容:
为了避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于2011年2月18日分别出具了《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做出承诺:承诺人作为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股东特此承诺,如股份公司因职工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而受到主管部门追缴、处罚从而给股份公司造成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的,承诺人承诺负责以自有资金补足股份公司上述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未缴纳金额,并对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由此所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九、关于补偿租赁物业造成损失的承诺
1、承诺内容:
为了避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于2012年2月24日分别出具了《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股份公司所租赁的房产(办公、展位和厂房)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股份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公司/本人将在毋需股份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股份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股份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2、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十、关于减少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之承诺
1、承诺内容:
为了避免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东易天正、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杨劲夫妇于2011年2月18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日,承诺人承诺依据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原则,确定今后关联交易是否有必要发生,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并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确保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侵害。承诺人承诺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2、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均严格遵守该承诺。
十一、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比例、期间:
①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②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
(3)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3、承诺履行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至今,公司严格遵守该承诺。
特此公告。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