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2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3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长谭功炎先生和董事胡朔商先生因出差在外分别委托董事黎文彦先生和冯东兴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融福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融福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融福”)拟向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三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另加每年3.2%),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香港融福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海外项目的顺利拓展,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券分期发行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决议,本次公司债券拟选择分期发行的方式,第一期发行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不少于本次债券发行规模的50%,即人民币16亿元;剩余债券自核准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具体发行时间由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细化公司债违约责任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决议,为进一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承诺,如果公司未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本金和/或利息,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逾期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率为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130%。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4-01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融福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融福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融福”)于2014年3月7日与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香港民生银行”)共同签署《贷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武汉民生银行”)签署《开立保函协议》。相关协议约定,香港融福向香港民生银行申请人民币4亿元的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三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另加每年3.2%),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项担保已经本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香港融福,系福星惠誉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 03月11日,注册资本6,000万港币,注册地址香港,法定代表人谭少群。截至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34,212,215.20元,净资产35,898,668.27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10,707,184.38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香港民生银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费用的总额度;
担保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起3年;
合同生效: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自本合同所约定的反担保条件成就之日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本次担保有利于香港融福筹措资金,促进其业务的稳步推进。香港融福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发展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香港融福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为其清偿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海外项目顺利拓展,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40,555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总额为640,55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4.53%),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协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