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须“卖者有责”
□黄湘源
诚然,用辩证的眼光看问题,超日债的违约,如能成为打破国人对刚性兑付幻想,终结庞氏骗局的开始,的确有坏事变好事的一种可能。不过,这种可能性,不仅要以投资者的觉醒为前提,更要以金融秩序的市场化和投资保障的法制化为基础。一个没有违约的市场固然不正常,但一个容忍违约、保护违约以致违约泛滥成灾的市场更不正常。如果仅有投资者的觉醒,而没有金融秩序的市场化和投资保障的法制化,那么,所谓的坏事变好事,归根结底不过只是一句空话。
超日债违约事件的发生,与其说是投资者对刚性兑付寄予了太多幻想所致,不如说现存市场环境、金融政策和法制基础给了建立在刚性兑付体制架构上的影子银行提供了太优厚的条件。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显示,去年底我国影子银行规模达到14.6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的29%、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的40%、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6%。其中,不乏中诚信托的“诚至金开1号”和超日债这样的高危产品。超日债2012年4月20日挂牌,按要求,其发行上市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披露的财务数据应为2009、2010和2011年,而其上市前所披露的为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明显不合规定,且自2012年1月底起就开始连发业绩预告、快报修正公告,将原预计的2011年净利润0.83亿元修正为-0.59亿元。保荐人中信建投不仅没有据此暂缓超日债上市,还为超日债上市铺路;评级机构鹏元资信在超日太阳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也未按约定在超日太阳2011年年报公布一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超日债就在明显不符合利息保障倍数要求的情况下,挂牌上市了。
可见,超日债风险爆发并不是什么意外。其实,早在*ST超日董事长倪开禄“跑路”传闻流传开来时,重大违约风险就已初露端倪。正是由于当地政府说服贷款银行推迟追偿逾期贷款,才使得超日债避免了在去年3月第一次付息期违约。因重大违约风险应暴露而未彻底暴露,该债券于去年2月至4月之间,在70至80元之间的净价(加上当期利息,全价达到80至90元)位置仍有密集成交。甚至在暂停上市前,从去年5月22日至7月6日的30个交易日内,在60至70元间也多有成交。而在此期间,知情人或较为稳健的机构投资者早有足够机会出逃。这足以说明,刚性兑付的潜规则和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嗜好,其实是一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孪生兄弟。刚性兑付潜规则不破,信用违约和泡沫破裂的高风险就如影相随,永远也不可能自动止息。而为这种高风险所买单的,则总是被蒙在鼓里和未知就里的普通投资者。
证监会主席肖钢在谈到中小投资者保护的时候说: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交易,在公众化集中交易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一对多,多对多,因此证券市场在强调“买者自负”的同时,必须强调“卖者有责”。在卖方履行信息披露、销售适当性等强制义务,以及不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欺诈行为等等关键问题还有诸多重大疑问的情况下,超日债能够上市交易,已经为违约埋下了根子。再说,根据《合同法》第94条,在违约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第108条规定,违约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规定并可作为债券持有人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法律依据。
在笔者看来,刚性兑付幻觉的破灭,或有利于融资市场对利率开始敏感,也有利于投资者提高识别投资风险的意识,但这绝不意味着金融市场可不维护应有的市场秩序,听任或放任任何圈钱寻租者在背信违约之后无须任何理由地杀开一条将风险转嫁于他人的血路,还自以为得计的理由。任何以牺牲投资者利益为代价的市场化,都不可能是市场规律的必然演绎。而任何背弃投资者利益的法制化,也不可能体现公平和公正的法制进步。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